房地交易跨新舊制 課房地合一稅



【文.徐俊賢、莊蕎安】

對於持有期間短於兩年,且房地交易發生在105年初橫跨新舊制的案件,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定調一率採行新制,也就是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。納稅人若在日前已繳納特銷稅者,可向稅局申請退回,申請期限無截止年限。

持有期間兩年以內的房地, 交易時若是在新舊制交替時進行,究竟是要課特銷稅,還是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呢?由於新舊制的課稅時點不同,房地交易若是在民國(以下同)104年12月31日簽約, 在105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,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,應適用新制,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1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房地交易,課徵特銷稅,須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;105年1月1日起的房地交易,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,須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。特銷稅的課稅時點,為訂定銷售契約日,而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時點,是完成移轉登記日。由於新舊制課稅時點不同,因此可能發生訂定銷售契約日是在104年, 卻在105年才完成移轉登記的情形。針對此類橫跨新舊制的房地交易案件,財政部日前發布規定為,不課徵特銷稅,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
舉例來說,甲君於104年6月1日取得房地,持有未滿兩年決定出售,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,並於105年1月10日移轉登記完成。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9日的解釋,無特銷稅的適用,因此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10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銷售契約,於105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的案件,在12月9日解釋令發布前已繳納特銷稅者,可向稅局申請退回稅款,至於申請退稅的時限,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,因此類型案件誤繳可歸責於政府機關,因此退稅沒有時限。若稅局未主動查明退稅,建議納稅人應主動詢問或自行申請退稅。

此類案件都是發生在105年初,在新制適行時,因新舊制課稅時點有所重疊,納稅人會有應依新制或舊制課稅的疑慮,是可以想見的。主管機關宜在新制推行前即應給予解釋,以利民眾合理規畫其財產買賣時點。在財政部此次發布解釋令之前,於105年初交易房地的納稅人為了避免被認定為逃稅,實務上可見其特銷稅與所得稅都繳,待日後財政部定調後再退稅,相當不便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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