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12/18上路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不加以課稅


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出爐!官員表示,為配合今年底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,財政部近期修訂相關法規,施行細則於9月初正式公告,其中重點包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。
此外,納保官的選任要點也在昨(14)日公告。財政部表示,目前已完備整個納稅者保護法,12月18日將上路,「財政部準備好了」。
在施行細則中,明確規範出納稅者保護法的細節,包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內涵;租稅規避加計利息範圍、起算日認定及準用規定;裁處罰鍰應審酌事由適用規定;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人數、應具備資格及提出工作成果報告規定等。
官員指出,在本法中所指的「維持生活所需費用」,不得加以課稅,官員表示,意思是納稅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,若大於免稅額、標扣額或列扣額的合計數,可自納稅者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減除。
而財政部應該每年12月底前,依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金額,以千元為單位,未達千元者按百元四捨五入。而本法中所謂加計利息,是指按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,不包括其他稅法加徵的滯納金。
此外,在選任納保官的資格上,若是擔任各區國稅局或地方稅徵機關的納保官,首要規定為具有稅務、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、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;而若要擔任關務機關的納保官,則必須具有關務、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關務工作10年以上,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。
官員表示,當初也有思考是否要尋找現任檢察官或法官來擔任納保官,但因他們本身業務繁忙,加上沒有稅徵實務經驗,因此改從稅務人員內部尋找,而目前符合資格者,現職大多為高階主管。
(工商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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