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,自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,個人交易房屋、土地,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(損失)。倘個人受贈房地嗣後出售時,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成本之計算與買賣取得者不同,應注意受贈取得房地日後核認之出售成本只有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」,和買賣取得成本「市價」差很大。
基隆分局表示,個人倘買賣取得房地:房地交易所得(損失)等於交易時之成交價,減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;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地:交易成交價減掉繼承或贈與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,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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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://times.hinet.net/news/20572734
台灣新生報 2017/09/18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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